提高认识,重视医用射线的危害
1.1 医疗卫生机构领导高度重视放射防护问题 医用射线的危害是肯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领导应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及防护工作负责。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放射防护三原则:(1)放射实践的正当化。在进行任何电离辐射照射的实践之前,应权衡利益。只有当社会和个人从中获得的利益大于所付出的代价时,才能认为是正当的。(2)放射防护的优化。任何电离辐射的实践,都应当避免不必要的照射;任何必需的照射,在考虑了经济、技术和社会因素的基础上,应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3)个人剂量的限制。所有辐射实践带来的人受照剂量必须低于当量剂量限制。制订本单位的放射安全及防护预案。
1.2 严格执行放射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 医 疗卫生机构的放射从业人员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要求,进行国家有关法规及标准、电离辐射及医用射线的防护知识的教育培训,并进行 考试。考试合格,颁发放射工作人员证才能上岗。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放射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定期查体、定期休假等福利,并佩带个人剂量器,建立个人剂量 档案和健康档案。
1.3 放射诊疗前告知患者影响 放射诊断及放射治疗给公众带来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危害,放射诊疗的危害不可低估。据联合国原子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的报告,医疗照射已成为公众所受电离辐射照射的最大人工来源。医疗辐射占人为辐射的95%以 上。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制订与本单位从事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 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按照放射防护三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在放射场所显眼的地方张贴医用辐射危害的 警示语及辐射防护知识。
2 加强放射场所的建设
2.1 放射场所申请报批程序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活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2.2 放射场所基础建设的放射防护措施 放射场所尽可能远离非放射场所。X线机房面积不小于24m2,高3.5m,机器与墙之间隔距离不宜小于2m。室内应有通风设备,机房与洗片房隔墙禁用木板墙。X线诊断室的防御值和观察窗铅玻璃均应有1.5mm铅当量。观察窗不应设在X线直射或通过部位。高能放射机房必须采用迷路式结构。建筑物内要用软材料装修,防止中子及感生放射线产生。建筑物施工时灌浆要灌满,所有防护物相接处要有一定宽度重叠,防护铅板的联接缝至少应重叠2cm。机器安装后,对机房防护性能进行检测,符合防护要求方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