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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工作人员和公众免受或少受辐射的危害而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辐射防护的目的在于既要对人及其环境提供恰当的防护,又要能促进核能和核科学技术的应用和发展。为了达到这个目的,须首先确定辐射防护的基本原则,然后通过立法,将这些原则转化为法律和法规,从而去指导人们的实践活动。
辐射防护主要是指长期在较近的强辐射源范围内工作和生活的人。
辐射防护的三项原则是:辐射实践权原则、辐射防护优化原则和个人剂量当量限制原则。
1.辐射实践正当手段:实用目的的任何暴露于辐射以足够对齐之前,上平衡。只有当这会带来社会总效益比对,当我们来到这种做法是合理的意见,他们付出的代价更大。
2。辐射防护优化在实际辐射防护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实施某辐射实践的过程中,可能有几种方案可供选择。在选择多个方案时,应采用优化方案,即在考虑经济和社会因素后,将所有辐射暴露保持在合理可达到的低水平。
3.剂量限制是"不可接受"和"可容忍"区域之间的边界。它也是辐射防护优化的上界。进行这种限制的目的在于,尽管辐射实践满足了合法性的要求,但是保护被优化,但是对于每个人提供充分的保护是不够的,并且因此,对于顶部的辐射实践,无论成本和效益分析如何,须使用此限制来限制暴露于单独的暴露。